原本題目:30.依法令規定,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之委員中由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應佔委員人數之多少以上?(A)四分之一(B)五分之一。 (C)三分之一(D)二分之一 修改成為30.依法令規定,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之委員中由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應佔委員人數之多少以上?(A)二分之一(B)三分之一(C)四分之一(D)五分之一
第 11 條
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除第六款規定者外,由雇主視該事業單位之實際
需要指定下列人員組成:
一、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二、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三、事業內各部門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
四、與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
五、醫護人員。
六、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
委員任期為二年,並以雇主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為秘書,輔助其綜理會務。
第一項第六款之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應佔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應設委員會及其勞工人數之計算,準用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30.依法令規定,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之委員中由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應佔委員人數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