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所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
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多少比例?
(A)四分之一
(B)四分之三
(C)八分之三
(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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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5), B(366), C(44), D(6043), E(0) #1458247
統計: A(805), B(366), C(44), D(6043), E(0) #1458247
詳解 (共 8 筆)
#1669410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7條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所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 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即為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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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5638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所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 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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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103
| 法規名稱: | 簡易人壽保險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
第 7-1 條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
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
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五條e款有關健康權之保障,要求締約國「於提供健康保險與國家法律許可之人壽保險方面,禁止歧視身心障礙者,該等保險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提供。」由於原第七條條文對於「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於實務上如何判定缺乏明確依據,卻導致精神障礙者與心智障礙者動輒因其障礙而遭郵局拒保,構成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爰於第一項明訂限制死亡給付金額之對象,僅限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以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平等權益。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同原條文第七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內涵,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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