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銀行經營信託業務應指撥營運資金之數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萬元,該營運資金並得充當信託業法第 三十四條規定之賠償準備金。
30.信託業為擔保因違反受託人義務對受益人等所負之損害賠償,至少應提存多少賠償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