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事項(刑訴§95第1項)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1.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2.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3.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4.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30.偵查或審判中對被告為人別訊問後,應先告知被告下列何種事項? (A)得就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