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在行政執行法中,關於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不適用下列那一種類型之執行方法? 
(A)怠金 
(B)管收 
(C)代履行 
(D)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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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336), C(103), D(43), E(0) #1545134

詳解 (共 2 筆)

#2629266

第 33 條

關於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依本章(第 三 章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之規定。

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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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2363

管收也是屬行政執行法,但管收是對人: 機關拘提義務人,如果認為他可能逃亡、或隱匿財產等,能向法院申請裁定,管收這名義務人。

-行政執行法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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