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情緒行為障礙的定義之第二部份內容主要介紹鑑定基準,出三項具體基準: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
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
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10條1.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30.有關情緒行為障礙幼兒的鑑定基準,下列何者不是必要條件? (A)個人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