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有關掛號郵件改投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
(B)應由收件人或代收人填明申請書,向相關郵局辦理
(C)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掛號函件改投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者,不受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有關時間及次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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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 B(2361), C(205), D(609), E(0) #351429
統計: A(206), B(2361), C(205), D(609), E(0) #351429
詳解 (共 2 筆)
#404056
第176條 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不受限制:自申請之日起以2個月為限、申請以1次為限)
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之申請,應由收件人以書面填明下列事項,向相關郵局辦理。
一、收件人之姓名。
二、收件人之原地址。
三、收件人之改投地址。
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掛號函件改投事項,不受第170條有關時間及次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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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190
B錯在有代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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