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應考者,其考試資格應予取消,已考領駕駛執照無 效,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查獲之日起_____內不得再行報考。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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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6), C(0), D(126), E(0) #2791392
統計: A(10), B(16), C(0), D(126), E(0) #2791392
詳解 (共 2 筆)
#5502764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70 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應考者,其考試資格應予取銷,已考領駕駛執照者無效,由公路監理機關註銷並追繳之。
託人代考者,取銷報考人之考試資格,報考人及代考人如已領有駕駛執照者,由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駕駛執照,並註銷之。
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查獲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行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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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9366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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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應考者,其考試資格應予取銷,已考領駕駛執照者無效,由公路監理機關註銷並追繳之。
2.託人代考者,取銷報考人之考試資格,報考人及代考人如已領有駕駛執照者,由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駕駛執照,並註銷之。
3.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查獲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行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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