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發生下列何種情形時,雇用人不得預告終止船員僱傭契約?
(A)雇用人歇業或轉讓時
(B)船員對於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C)船員違反僱傭契約或船員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D)船員因傷病在治療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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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 C(4), D(35), E(0) #119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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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1608545
船舶管理與安全 109頁
雇用人得終止僱傭契約之情形 船員法第二十條
船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用人得終止僱傭契約:
一、訂立僱傭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用人誤信而有損害之虞。
二、對於雇用人、雇用人之代理人、其他共同工作人或以上人員之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恐嚇行為。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易科罰金。
四、違反僱傭契約或船員工作守則,情節重大。
五、故意損毀或竊取船舶設備、屬具或貨物。
六、無正當理由不遵守雇用人或船長之指示上船。
雇用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僱傭契約時,應以書面通知船員。
雇用人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僱傭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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