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第 3 條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一、查詢或請求閱覽。(C選項)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D選項)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五、請求刪除。(A選項)
30. 個資當事人當就其個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行使,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