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各機關報廢的財產,經評估後已經失去使用效能,但還有殘餘價值者,應依下列何種 方式處理?
(A)廢棄
(B)再利用
(C)交換
(D)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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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21), C(12), D(1592), E(0) #1842550

詳解 (共 2 筆)

#2945929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第 66 點

財產報廢後,不再以財產列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機關得評估依下列方式處理,主管機關並得派員監督:
(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
(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 供使用者。
(三)贈與:無償移轉予其他公、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不含管理機關所屬員工)。
(四)交換:與地方自治團體或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交換使用。
(五)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前項第一款變賣及估價作業,由財政部定之。
財產報廢後,於未經核定處理方式前,因保管或使用人員故意或過失而遺失、毀損時,相關人員應依該項財產原估定之殘值或新舊程度、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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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 66 點 財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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