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財產報廢後,無償移轉予其他團體,為何種處理方式?
(A)變賣
(B)再利用
(C)贈與
(D)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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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20), C(2155), D(51), E(0) #1842529

詳解 (共 4 筆)

#2945817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第 66 點

財產報廢後,不再以財產列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機關得評估依下列方式處理,主管機關並得派員監督:
(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
(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 供使用者。
(三)贈與無償移轉予其他公、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不含管理機關所屬員工)
(四)交換:與地方自治團體或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交換使用。
(五)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前項第一款變賣及估價作業,由財政部定之。
財產報廢後,於未經核定處理方式前,因保管或使用人員故意或過失而遺失、毀損時,相關人員應依該項財產原估定之殘值或新舊程度、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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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5423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 66 點 財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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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9229
(A)變賣(X)
(B)再利用(X)
(C)贈與(O)
(D)交換(X)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第 6 章 財產之減損
第 66 點
財產報廢後,不再以財產列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機關得評估依下列方式處理,主管機關並得派員監督:
(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
(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 供使用者。
(三)贈與:無償移轉予其他公、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不含管理機關所屬員工)。
(四)交換:與地方自治團體或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交換使用。
(五)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前項第一款變賣及估價作業,由財政部定之。
財產報廢後,於未經核定處理方式前,因保管或使用人員故意或過失而遺失、毀損時,相關人員應依該項財產原估定之殘值或新舊程度、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補充
物品管理手冊 第四章 廢品之處理
二十九、物品於核准報廢前,應妥予保管,不得毀棄。
經核准報廢之物品,得採變賣、利用、作價或無償轉撥、銷毀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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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5292
物品於核准報廢前,應妥予保管,不得毀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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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17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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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修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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