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統計網路填報系統
「死亡」及「永久全失能」案件每人應按損失6,000日登記。
「暫時全失能」之損失日數,應按受傷後所經過之損失總日數登記,不包括受傷當日及恢復工作當日。 但應包括經過之星期日,休假日或事業單位停工日,及復工後,由該次傷害所引起之其他全日不能工作之日數。
30. 我國計算死亡職業傷害之損失日數時,以多少天計? (A) 1000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