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提交公布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各款所定之比例先行保留自行認購,但於承銷期間屆滿後,就未能全數銷售之有價證券應自行認購部分,得不受該比例之限制:一、已上市(櫃)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可轉(交)換公司債、非採洽商銷售之普通公司債、非採洽商銷售之金融債券及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承銷案件,應保留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自行認購。二、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應保留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自行認購。三、初次上市(櫃)承銷案件外之興櫃公司現金增資承銷案件,應保留承銷總數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戰略新板興櫃公司現金增資承銷案件,應保留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自行認購。
30. 普通股初次上市、上櫃公開申購配售額度為 30%(含)以下之承銷案件,每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