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所募集之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期貨信託事業所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受 益憑證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募集或經理之期貨基金,所支付之總金額占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比率,不得低於下列何者?
(A)百分之四十
(B)百分之五十
(C)百分之六十
(D)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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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29), C(296), D(120), E(0) #2342789

詳解 (共 1 筆)

#4362540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每一期貨信託基金從事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三款交易所支付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十。但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不在此限。

前項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三款所支付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且除主管機關核准外,對每檔子期貨信託基金所支付之總額不得超過本

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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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1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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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期貨信託事業所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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