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男童甲6 歲,女童乙5 歲,雙方之父母情誼深厚為大學之同窗好友,在雙方家長皆同意下,約定甲乙二人之婚約。其效力為何?
(A)無效
(B)得撤銷
(C)效力未定
(D)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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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6), B(37), C(42), D(32), E(0) #147921
統計: A(2056), B(37), C(42), D(32), E(0) #147921
詳解 (共 8 筆)
#151498
身分行為不能代理啦= = 他們是雙方家長 自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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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3384
民§973: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民§974: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12:滿十八歲為成年。
男童6歲,女童5歲,二者皆未滿17歲,不得訂定婚約。
民法§974的未成年人指的是滿17歲未滿18歲者,故就算經過法代同意,也不能訂定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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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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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11
為什麼?違反民法第980條之法律效果不是得撤銷嗎?更何況父母也同意(民法第 981 條)。依題旨採取有效說雖不合理,但是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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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053
小生認為這是用民法71條和972條得到的結論
第 71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第 972 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972應該可以看成強制規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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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812
請參考民法第9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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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99
就像指腹為婚 也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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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3097
先依民法第73條解釋:「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再依民法第972條解釋:「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由此推論得知,此為民法第73條所謂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大部分的法律行為若有瑕疵,幾乎都是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如效力未定、得撤銷,以另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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