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當性原則:手段必須能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亦即,行政行為必須能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原則:在同等有效之手段當中,必須選擇最小侵害之手段,亦即,在能達成行政目的的諸多行政行為當中,必須選擇對人民(基本權)侵害最小行政行為。
(3)衡平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 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要合乎比例,更精確一點來說,不能以過於強烈之手段只為了達成重要性極低之目的,必須確保兩者間有極度不相等的情形發生。
30. 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此係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