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郵件遞交收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雖已減少,但其原因係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
(A)不得以毀損論
(B)不得以損失論
(C)以毀損論
(D)以損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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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48), B(546), C(56), D(30), E(0) #977527

詳解 (共 4 筆)

#1213531
郵政法第32條: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物性質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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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9646

郵政法第32條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
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
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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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750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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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530
答案應該是A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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