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保險業已訂定經董事會通過之從事大陸地區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並由董事會每年訂定外匯風險管理限額及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部門定期控管者,得依本辦法從事以人民幣計價之各項資金運用,但其於從事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相關有價證券之運用,以下列項目為限:一、大陸地區政府公債及國庫券,包括於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之標的。二、大陸地區集中市場交易股票及集中市場上市前首次公開募集股票。三、大陸地區集中市場或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四、大陸地區掛牌上市之證券投資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五、於依本項第一款至前款所為實際投資額度內,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300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2條但書規定,已訂定經董事會通過之從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