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下列何者無法使創始機構之金融資產移轉,取得對抗債務人之效力? (A)依民..-阿摩線上測驗
2F 吃貨 大二下 (2024/02/27)
47.下列何者無法使創始機構之金融資產移轉,取得對抗債務人之效力?
(A) 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通知債務人 (這個找不到 如果有大大可以補充非常感謝)
(B) 向債務人寄發已依法公告之證明書者
(C) 創始機構受受託機構之委任而擔任服務機構,負責向債務人收取債權,並已依規定公告
(D) 受託機構與債務人於契約約定寄發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定公告之證明書者→創始機構
第 6 條 (信託設定對抗債務人之要件) 創始機構依本條例之規定,將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時,債權之讓與,除有下列情形外,非通知債務人或向債務人寄發已為前條第一項所定公告之證明書,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下列情形均生效力...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