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4條第1項規定,管理外匯的行政主管機關有以下三項主要權責:
監督和管理政府及公營事業的外幣債權和債務,並根據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的條約或協定進行相應的規定。
管理和保證國庫對外債務,包括清償和稽催。
審核和發證給軍政機關進口外匯、匯出款項和借款,以確保這些交易符合相關法律和規定。
行政主管機關通常是指政府部門或機構,負責制定和執行政策、法規和相應的行政程序。在這種情況下,管理外匯的行政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和管理外匯市場,以確保外匯交易符合國家的法律和規定,並為維護國家的貨幣穩定和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524「管理外匯條例」第 4 條規定,政府及公營事業外幣債權、債務之監督與管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