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或具控制權者為下列身分者,除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情形或已發行無記名股票情形者外,不適用第四款第三目辨識及驗證實質受益人身分之規定。1.我國政府機關。2.我國公營事業機構。3.外國政府機關。4.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5.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6.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7.設立於我國境外,且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一致之金融機構,及該金融機構管理之投資工具。8.我國政府機關管理之基金。9.員工持股信託、員工福利儲蓄信託。
66. 辨識客戶之實質受益人,係為強化該等客戶資訊之透明,而下列哪些客戶無須適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