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證券交易所備供證券買賣一方不履行交付義務時之代為支付,而就其證券交易經手..-阿摩線上測驗
2F 證券證照在手,希望無窮! 大二上 (2024/11/05)
.優先受償權(證交法§154) (1)證券交易所之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而不履行交付義務者時,設有「證券商營業保證金」、「交割結算基金」代為清償(證券交易所應先動用交割結算基金代償之);如有不足再由證券交易所代為支付「賠償準備金」,而後證券交易所再向不履行交割之一方追償之。 「證券交易所營業保證金」其為向國庫繳存,並非可運用清償之資金。 (2)證券商向證券交易所繳存之交割結算基金,有優先受償之權,其順序如左: A.證券交易所。 B.委託人。 C.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 4.明定處罰: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契約內訂明對使用其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有違反法令、行政處分、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交易行為違背誠實信用,足致他人受損害者,應繳納違約金或停止或限制其買賣或終止契約。(證交法§1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