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3 ( ) 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如有應退還稅款者,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程序終結決..-阿摩線上測驗
2F HSUAN 大一下 (2022/12/24)
第38 條 (行政救濟後稅款之退補) I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II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退回;並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III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