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稅捐之查對更正,是指納稅義務人對於繳納通知文書「形式上」的明顯錯誤,請求稅捐稽徵機關更正的意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283 ( ) 張先生收到國稅局寄來的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應補稅額30,..-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