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 非保稅區之應稅營業人三興公司,與保稅區營業人興連電子公司簽訂契約..-阿摩線上測驗
3F 小鼠 大二下 (2017/02/15)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7-1條: 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零稅率之適用對象: 財政部為使各保稅區間均享有相同待遇及配合政府獎勵外銷政策,所以修正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明定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用之貨物或勞務」,其營業稅稅率為零;修法後其適用範圍,貨物不限於機器、設備、原料、物料、半製品,並將勞務之提供,例如: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技術服務亦列入適用,惟應限定於「保稅區」內從事受海關監管之「保稅貨物」的相關營運使用,營業人(供應商)如把上述貨物或勞務銷售到「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之營運用時,就可請「保稅區營業人」在發票的扣抵聯上簽署,以證明貨物或勞務確實符合供營運用無訛,供應商就可享有零稅率優惠了。 答案修改為: 原(C) 改(A)該勞務收入亦應依加值計稅方式,但可適用零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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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7/02/17)
原本題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