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93.( ) 加值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次期及以後各期得否申報 扣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得申報扣抵
(B)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以 次期為限
(C)得敘明理由申請延至次期申報扣抵,以次期為限
(D)得延至次 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扣抵當期敘明理由。〈營細29〉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簡太一 大三下 (2013/07/10)

第 29 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五年為限

2F
幸福 高二下 (2014/10/01)
如上...但進項稅額之申報扣抵期限己由5年改為10年為限.103年5月2日生效.

293.( ) 加值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次期及以後各期得否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