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第47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
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321.( ) 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被查獲時應處罰鍰多少?(新台幣)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