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4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 名義,向下列何者聲請強制執行?
(A)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B)高等行政法院
(C)該管行政機關
(D)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6), B(6), C(4), D(30), E(0) #1425045
統計: A(46), B(6), C(4), D(30), E(0) #1425045
詳解 (共 4 筆)
#1517818
煩請阿摩修改答案為(A)
第三百零五條(給付裁判之執行)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
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
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
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
為執行名義。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
行。
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
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債務人對第一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之。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