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不屬於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類別
民事訴訟法 439 條
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
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民事訴訟法485條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
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495條
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
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 487 條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37 行政訴訟法「抗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行政訴訟法關於捨棄上訴權及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