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勞動基準法對於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期間訂定有具體的規定,下列那一項有關預..-阿摩線上測驗
1F 心願成就 ★ 莫忘初衷 大四下 (2013/06/29)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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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GRACE 大三下 (2017/10/18)
名 稱:勞動基準法 公布日期: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A)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C)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D)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