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高中(學測,指考)◆公民與社會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設籍台北的小智向設籍台中的大仁借款三萬元,二人並未簽寫借據。後來大仁要求小智還錢,但是小智卻置之不理。大仁因而求助於在台南地方法院擔任法官的忠勇。
【題組】37.根據上述案例與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兩人未簽借據因而無法依循和解程序解決
(B)大仁可以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C)大仁可請求檢察官偵查並向法院提起公訴
(D)忠勇可主動審理此案並判決小智必須還錢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大二上 (2019/10/07)
A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只要當事人有意願便可以和解C 一般人民只能提自訴D 基於不告不理原則.....看完整詳解
1F
黃智煒 國三下 (2012/05/02)
A即使未簽借據仍可用和解一途解決糾紛。
C此乃民事糾紛非刑事糾紛,故不可請求檢察官提起公訴。
D 依據不告不理原則,權益受損的當事人要主動向法院的民事庭提起訴
訟,否則法官不會主動審理此案並加以判決。
3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19/11/11)
法規名稱: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1 條
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設籍台北的小智向設籍台中的大仁借款三萬元,二人並未簽寫借據。後來大仁要求小智還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