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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規定,警察對於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多久時間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得依法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 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A) 1 年
(B) 3 年
(C) 5 年
(D)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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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23/03/13)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1條 警察對於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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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gogoro 國三下 (2023/03/1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1條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10.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規定,警察對於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