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 12 條金融機構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與客戶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金融機構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二、金融機構對下列資料,應保存至與客戶業務關係結束後或臨時性交易結束後,至少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一)確認客戶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駕照或類似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二)帳戶、電子支付帳戶或卡戶檔案或契約文件檔案。(三)業務往來資訊,包括對複雜、異常交易進行詢問所取得之背景或目的資訊與分析資料。出自於全國法規資料庫
至少保存五年的狀況:金融機...
63.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規定,金融機構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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