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2 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總機構應設立一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或遭金融主管機關調降評等時,應即時通報董(理)事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並就法令遵循事項,提報董(理)事會。
5.銀行總機構之法令遵循主管,至少每隔多久應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報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