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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4.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請問此 項規定之法律性質?
(A) 取得時效
(B) 等待期間
(C) 除斥期間
(D) 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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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0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倒數 6天 ,已有 3 則答案
Cypress Chou 大四下 (2023/03/31):

    保險法

第 65 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民法 
第 128 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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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i 高二上 (2023/04/02):

(D) 消滅時效
法規名稱:    保險法
第 65 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消滅時效,是一種法律上的「有效期限」。好比食物超過保存期限、有效期限以後就不能食用,法律上的權利如果超過了「消滅時效」,就不能再主張或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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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 大一下 (2023/10/16):

◆消滅時效
1.保險契約特約約定被保險人請求保險金之權利,自得為請求時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2.保險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保險法第65條)
①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②要保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③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除斥期間
1.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2.其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等待期間
1.等待期是指投保後的某個期限內,只要發生理賠條件保險公司可以不予理賠
2.等待期的用意主要是防範保戶帶病投保還有病症潜伏期所用
3.等待期比較常見的是關於醫療類的商品
4.健康保險契約載有保險人對於訂約後一定期間內(通常為30 日、60日或90日不等)所罹患的疾病,保險人不負給付之責
①醫療險:等待期平均期是30天
②癌症險:等待期平均期是90天
5.保險等待期的設計主要是防止保戶帶病投保,購買保單後立即申請理賠

◆取得時效
1.規定一般請求權時效為15年,但保險契約中的權利義務關係不適合如此長的時效,宜儘速解決
2.故於保險法65條前段作特別規定,將其時效期間縮短於二年
3.第65條前段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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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請問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