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9. 下列何者不得作為信託財產? (A)動產 (B)不動產 (C)專利權 (..-阿摩線上測驗
1F 我是夜鷹,我有一個夢想 幼兒園下 (2020/05/23)
信託業法第 三 章 業務第 16 條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 一、金錢之信託。 二、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三、有價證券之信託。 四、動產之信託。 五、不動產之信託。 六、租賃權之信託。 七、地上權之信託。 八、專利權之信託。 九、著作權之信託。 十、其他財產權之信託。第 17 條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如下: 一、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轉讓、登記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事項。 二、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 三、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 四、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五、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六、擔任信託監察人。 七、辦理保管業務。 八、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九、辦理與信託業務有關下列事項之代理事務: (一)財產之...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