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第三十三條證券商於客戶為櫃檯買賣時,應慎重考量客戶之意向、條件、投資經驗、投資目的及資力。第三十四條櫃檯買賣之給付結算應以現款現貨為之。 第三十五條證券經紀商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股票或債券;或證券自營商非在營業處所直接與客戶議價而以自己之計算買賣股票或債券,均應將其數量、價格或殖利率輸入本中心交易系統,予以等價或等殖成交,但股票每筆輸入股數應小於五百交易單位。等價成交系統之買賣申報,得自市場交易時間開始前之三十分鐘起輸入。 第三十六條櫃檯買賣證券商以等殖成交系統為櫃檯買賣時,其申報買賣之數量不能一次成交者,得為部分成交,其餘量仍依原申報殖利率繼續進行等殖成交。櫃檯買賣證券商於等價成交系統申請變更當日有效買賣申報時,除下列情形外,應先撤銷原買賣申報,再重新申報:一、減少申報數量。二、變更限價買賣申報之價格,變更後買賣申報時序以變更時輸入時序為 準。但本中心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38. 下列有關櫃檯買賣交易原則之敘述,何者有誤? (A)櫃檯買賣證券商以等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