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憲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機關
應至遲在 24 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大法官將此一規定之內容稱為何種事項?
(A)絕對法律保留事項
(B)相對法律保留事項
(C)行政裁量事項
(D)憲法保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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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1), B(196), C(138), D(3305), E(0) #3092513
統計: A(981), B(196), C(138), D(3305), E(0) #3092513
詳解 (共 6 筆)
#5795482
憲法有規定的就叫憲法保留,故選D。
這樣記就好,不要想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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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1071
憲法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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