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憲法第 52 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
刑事上之訴究。」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總統原則上不得拋棄刑事豁免權
(B)總統刑事豁免權是一種暫時性的程序障礙,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的免責權
(C)於他人刑事案件中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應停止一切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及證據保全程序
(D)基於總統刑事豁免權,司法機關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亦不得妨礙總統職權之正常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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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271), C(4578), D(225), E(0) #3092515
統計: A(172), B(271), C(4578), D(225), E(0) #3092515
詳解 (共 9 筆)
#5828022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 調查與證據保全。惟如因而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雖不得開始以總 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序,但得依本解釋意旨,為必要之證 據保全,即基於憲法第五十二條對總統特殊身分尊崇及對其行使職權 保障之意旨,上開因不屬於總統刑事豁免權範圍所得進行之措施及保 全證據之處分,均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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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5960
【釋字第627-總統刑事暫時豁免】
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並非憲法第五十二條所謂之「刑事上之訴究」,
因此不在總統刑事豁免權之範圍內。惟【以他人為被告】之刑事程序,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如以總統為證人時,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之規定,以示對總統之尊崇,但總統得捨棄此項優遇而到場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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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意旨,所謂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之規範目的,乃針對其職位而設,因此擔任總統職位之個人,就總統刑事豁免權保障範圍內之各項特權,原則上不得拋棄。所謂原則上不得拋棄,係指總統原則上不得事前、概括拋棄其豁免權而言,以免刑事偵查、審判程序對總統之尊崇與職權之有效行使,造成無可預見之干擾。但總統之刑事豁免權,本質上為總統之憲法上特權,行使總統職權者,就個別證據調查行為,事實上是否造成總統尊崇與職權行使之損傷或妨礙,應有其判斷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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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意旨,所謂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之規範目的,乃針對其職位而設,因此擔任總統職位之個人,就總統刑事豁免權保障範圍內之各項特權,原則上不得拋棄。所謂原則上不得拋棄,係指總統原則上不得事前、概括拋棄其豁免權而言,以免刑事偵查、審判程序對總統之尊崇與職權之有效行使,造成無可預見之干擾。但總統之刑事豁免權,本質上為總統之憲法上特權,行使總統職權者,就個別證據調查行為,事實上是否造成總統尊崇與職權行使之損傷或妨礙,應有其判斷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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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究,
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故為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
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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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惟如因而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雖不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序,但得依本解釋意旨,為必要之證據保全,即基於憲法第五十二條對總統特殊身分尊崇及對其行使職權保障之意旨,上開因不屬於總統刑事豁免權範圍所得進行之措施及保全證據之處分,均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例如拘提或對其身體之搜索、勘驗與鑑定等,亦不得妨礙總統職權之正常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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