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 依憲法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預算案及立法院之審議,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預算案規定政府之施政方針
(B)預算案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
(C)立法院審議預算案不得於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
(D)立法院得決議請行政院追加預算以加發公務人員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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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vin821230 高三下 (2023/05/20)
憲法第七十條明文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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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無名 大三上 (2023/05/02)

釋字第520號解釋理由書略以:「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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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毛豆 小一下 (2023/07/30)

釋字264號解釋,憲法第七十條規定: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旨在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立法院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 「請行政院在本 (79) 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係就預算案為增加支出之提議,與上述憲法規定牴觸,自不生效力。

釋字391號解釋,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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