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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6. 甲遺失名錶一支,乙拾得後將其送給不知情之丙,試問甲至遲在多久期間內得向何人請求回復其物?
(A)1 年內向乙請求
(B) 2 年內向乙請求
(C)1 年內向丙請求
(D)2 年內向丙請求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Yan 大三下 (2012/01/09)
第 949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 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9F
我要考中 大四上 (2020/05/02)

767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125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10F
休息中,暫不回覆! 大四上 (2022/09/24)
如果第三人「未善意受讓」動產所有權,原所有權人之所有權自始至終未因第三人善意受讓而喪失,是以原所有權人依第767條或第179條「請求返還該動產佔有」即可,當無主張第949條倒贓遺失物回復請求權之必要
11F
半澤直樹 高三上 (2023/05/16)
今天考題跟民法「佔有」篇章有關。

我看其他人的解答,給的答案不甚滿意,而且有點死胡同,矛盾的地方有點多,比如有人請求權用

民法125(15年請求權) 民法197(侵權行為2年請求權) 民法948(善意受讓2年請求權) 每個人的解釋五花八門……
最後我去翻看了「法源解釋」,跟「司法判決」,結論如下:
一、我們要先知道占有的「定義」:

(1)直接占有人: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能力者,不一定是「所有人」,而是指自身對於物可為直接管領之人。(民法第940條)。

二、然後再來討論:

(一)、遺失物的佔有權,我們要先搞懂,它的佔有「善意」還「非善意」。

(二)、然後搞懂,它是「善意」或「非善意」後,就要探討「請求權」。
因為法院基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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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甲遺失名錶一支,乙拾得後將其送給不知情之丙,試問甲至遲在多久期間內得向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