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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若法律規定:「律師接見羈押被告時監聽、錄影所獲得之資訊,得作為審判上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依據司法院解釋,請問此項規定違反被告下列何項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
(A)訴訟權
(B)集會自由
(C)言論自由
(D)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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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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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Yu Lai 高三下 (2012/01/03)
釋字654號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亦有 同條第二項應監視之適用。該項所稱「監視」,從羈押法及同法施行細則之規範意旨、整體法律制度體系觀察可知,並非僅止於看守所人員在場監看,尚包括監聽、 記錄、錄音等行為在內。且於現行實務運作下,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看守所依據上開規定予以監聽、錄音。是上開規定.....看完整詳解
6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20/03/21)

大法官釋字654號解釋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

而刑事被告受其辯護人協助之權利,須使其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始能發揮防禦權之功能。

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有同條第二項應監視之適用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亦予以監聽、錄音,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7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20/04/03)
釋字654
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監聽、錄音所護得之資訊,可作為審判的證據,已危害被告防禦權,且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
8F
千夏-人事行政 大三上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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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律師接見羈押被告時監聽、錄影所獲得之資訊,得作為審判上認定被告犯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