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A 廠商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設立 之品質管理人員,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 品管人員應至少設置 2 人,專職。
(B) 開工前提報品管人員登錄表並登錄工程會 資訊網路系統。
(C) 品管費用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
(D) 品管人員異動應登錄工程會資訊系統網路 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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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3), B(74), C(381), D(77), E(0) #3195154

詳解 (共 3 筆)

#6098511
一、 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一) 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至少一人。 
(二) 新臺幣二億元之工程,至少二人。 
二、 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品管人員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三、 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如附表一)報監造單位審查,並於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四、 機關辦理未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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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工程,機關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百分之零點六至百分之二為原則。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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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5819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按工程規模及性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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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7204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按工程規模及性質,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1.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廠商應成立品管專責組織,遴聘
專職品管人員至少二人。
2.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廠商應遴聘專職品
管人員至少一人。
3.未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之工程,廠商應遴聘兼職品管人員至少
一人。
4.因契約變更致工程金額增加而未依前三目規定遴聘品管人員
人數者,個案如有特殊情形,機關得敘明具體事由,並檢附
佐證資料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審查
同意後,不調整品管人員人數。
(二)專職品管人員,不得跨越其他工程,亦不得再兼其他職務,且
契約施工期間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三)兼職品管人員得同時兼任本工程其他職務或其他工程職務,惟
限於兼職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地區或本
府工程,且兼職以三件工程為上限,並不得超過五項職務,其
兼職之職務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
(四)前二款品管人員在工地執行職務時,應製作表單資料及紀錄文
件。
(五)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組織之品管人員登錄表(依工程會頒
布之格式)報請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
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另如停工將逾一個月以上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廠商得向機
關申請將品管人員登錄為解職,惟承攬廠商接獲機關復工之通
知後,應依本款規定與契約相關約定,重新將品管人員登錄表
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重新登錄於工程會資
訊網路系統。
(六)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品管人員於進駐工地前一年內或
執行業務期間,有因業務上相關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之情
事者,廠商應主動更換人員提報;如未提報,監造單位應通知
廠商更換人員。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
用之。未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之工程,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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