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香港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經通知補正。未於規定期間內補正,應如何處理?
(A)逕為處理決定
(B)再通知補件
(C)推定為撤回
(D)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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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88), C(163), D(2225), E(0) #1916268

詳解 (共 3 筆)

#3244502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5

Ⅰ: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正。
Ⅱ: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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