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者「不是」審計職權?
(A)考核財務效能
(B)監督預算之執行
(C)政事費用、事業成本及歲計餘絀之計算
(D)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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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6), C(679), D(14), E(0) #317876
統計: A(15), B(26), C(679), D(14), E(0) #317876
詳解 (共 2 筆)
#1225222
第 2 條
審計職權如左:
一 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 核定收支命令。
三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 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 考核財務效能。
六 核定財務責任。
七 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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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3804
| 會計法第 3 條 |
(會計事務)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左列事項,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 一、預算之成立、分配、執行。 二、歲入之徵課或收入。 三、債權、債務之發生、處理、清償。 四、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 五、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 六、政事費用、事業成本及歲計餘絀之計算。(C) 七、營業成本與損益之計算及歲計盈虧之處理。 八、其他應為會計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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