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住宅火災保險之保險標的物危險增加時,保險人得提議另定保險費。若要保人對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
保險契約即為終止,保險人如何退還未滿期保費?
(A)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B)按月數比例計算
(C)按日數比例計算
(D)無需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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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9), C(145), D(11), E(0) #2139426
統計: A(142), B(9), C(145), D(11), E(0) #2139426
詳解 (共 2 筆)
#5576786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390061021500-0850306&ShowType=Ref&FLNO=13000
住宅火災保險基本條款
第十三條(危險變更之通知)
一、保險標的物本身之危險性質、使用性質或建築情形有所變更,而有
增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之危險者,如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
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應事先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怠於通知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
二、前項之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依前二項約定通知本公司時,本公司得提議另定
保險費,或終止契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
,本保險契約即為終止。本保險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
還保險費。但因第一項前段情形終止本保險契約時,本公司如有損
失,得請求賠償。
四、本公司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
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第三項之權利。
五、危險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請求重新核定費率減低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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