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390061021500-0850306&ShowType=Ref&FLNO=13000
住宅火災保險基本條款
第十三條(危險變更之通知)
一、保險標的物本身之危險性質、使用性質或建築情形有所變更,而有 增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之危險者,如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 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應事先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怠於通知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 二、前項之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依前二項約定通知本公司時,...
一、保險標的物本身之危險性質、使用性質或建築情形有所變更,而有 增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之危險者,如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 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應事先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怠於通知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 二、前項之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依前二項約定通知本公司時,本公司得提議另定 保險費,或終止契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 ,本保險契約即為終止。本保險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 還保險費。但因第一項前段情形終止本保險契約時,本公司如有損 失,得請求賠償。 四、本公司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 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第三項之權利。 五、危險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請求重新核定費率減低保險費。
31 住宅火災保險之保險標的物危險增加時,保險人得提議另定保險費。若要保人對另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