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第 34 條
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老人福利機構:
一、長期照顧機構。
二、安養機構。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前項老人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類機構所需之醫療或護理服務,應依醫療法、護理人員法或其他醫事專門職業法等規定辦理。
31 依據我國老人福利法規定,地方政府應視需要設立並獎勵私人設立之各類老人福利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