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決算法規定,有關各類決算編送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之單位決算應分送該管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
(B)各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編造決算各表,關於本機關之部分,應就截至年度結束時之實況編造之
(C)總決算應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提出於監察院
(D)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編造其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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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0), B(212), C(312), D(145), E(0) #2139631
統計: A(790), B(212), C(312), D(145), E(0) #2139631
詳解 (共 5 筆)
#5962273
決算法
第19條
各機關之決算,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分送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
第18條
各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編造決算各表,關於本機關之部分,應就截至年度結束時之實況編造之
第21條
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綠,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一併呈行政院,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內,提出於監察院。
第22條
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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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2278
決算法第 22 條
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其跨越兩個年度以上者,並應由主管機關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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